以案释法按时产检却诞下兔唇婴儿,

  孩子出生,本应欣喜万分。而对肖某一家来说却带着伤心和无奈,因为自家的孩子一出生竟然被诊断为新生儿唇腭裂(“兔唇”)。

  医院要求产检,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情况?医院是否负有责任?婴儿又能医院?带着这3个问题,让我们大家和小编一起来   任某和肖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妇,经过十个月的漫长等待,初为父母本应沉浸于新生命诞生的喜悦中,但他们却完全没有这样的心情,女儿一出生就被诊断出新生儿唇腭裂。唇腭裂不仅严重影响面部美观,还因口、鼻腔相通,直接影响发育,经常招致上呼吸道感染,并发中耳炎。孩子出生后,五个月就先后进行了右侧唇裂整复术、腭裂修补术。看着女儿经历的这一切,任某和肖某非常悲痛。

  伤心之余,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医院要求产检的,为什么婴儿有缺陷却一直没有检查出来?带着愤怒的心情,他们以自己和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院方先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元。

按时产检,却没有做产前筛查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案件的脉络渐渐清晰。

  肖某在孕期除了常规查胎之外,一共做了3次B超检查,而这3次B超检查均为常规检查。B超单上明确注明:“本次超声检查只检查超声报告中描述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且因为目前技术条件胎儿耳、眼、腭、指、趾、甲状腺等众多的结构也不能作为常规项目进行检查……特此说明。”

  也就是说肖某孕期从未进行以排畸为主要目的产前筛查。这是为什么呢?肖某自己对产前筛查毫不知情。而医院方面的解释是,医院本身不具备产前筛查的技术条件,所以按照他们的理解,畸形婴儿原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在了解了婴儿家族病史之后,考虑到他们没有畸形婴儿的基因,就认为不需要再提醒他们做产前筛查了。

  医院方面这样的回答让任某和肖某非常恼火,所以起诉前他们私医院的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再次验证了他们的猜测。鉴定意见为:“院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履行产前筛查告知的义务,存在过失;该过失行为致使肖某夫妇很大程度地丧失了产前了解胎儿存在畸形以及选择是否让患有畸形胎儿出生的机会……”

法院判决

  院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院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医院赔偿肖某夫妻各项损失.7元,并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肖某夫妻认为,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赔偿数额过低。而医院方面认为,他们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如果存在影响也只是一般过失,仅同意从精神安慰方面给予适当补偿。

  威海中院经过详细的庭审调查后认为,医院有未履行产前筛查告知义务的过失,该过失行为侵犯了肖某夫妻的选择权,其对诊疗婴儿出生缺陷支出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出生缺陷并非医疗行为直接所致,医院履行了产前筛查告知义务,肖某夫妻的损失也是可能避免,不是必然避免。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综合考虑该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大小,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拓展

  婴儿是医院

  在本案中,肖某夫妻将婴儿列为了案件的原告。按照常理说,婴儿从出生起即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诉讼,但在本案中,列婴儿为原告又是否适当呢?

  爱较真的法官们为此展开了讨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予支持。婴儿是否出生的权利,选择权在父母手里。本案系侵权之诉,对婴儿来讲,其尚未出生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说出生是对她的侵害。而医院方未履行产前筛查告知义务其侵犯的是作为父母的肖某、任某的选择权,故肖某、任某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在明确了上述关系后,二审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婴儿的起诉。

法官后语

  借由本案,法官要提醒大家:一、一定要进行产前筛查。千万不能因为没有家族病史就盲目自信,通过产前筛查,大部分唇腭裂、肢发育畸形、脑膜膨出、脊柱裂、腹壁裂等先天畸形胎儿都可以筛查出来,建议大家引起重视。二、注意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只有正确行使诉权,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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