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产检正常,生育男婴缺失右手,法官这样

产检正常,喜得贵子

却发现婴儿右手手掌及四指缺失

婴儿妈妈林某(化名)在与做孕检的

晋江市某卫生院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CFP

昨日上午

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

被告提供的证据可初步证明

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经法官调解

被告一次性赔偿林某8万元

双方纠纷化解

案情

生育男婴缺失右手

夫妇告卫生院侵权

林某于年11月怀孕,隔月起在被告晋江市某卫生院做孕检。年7月,产检都正常的林某生育一男婴,但婴儿的右手手掌及四指缺失,相应软组织欠缺,经评定为六级伤残。林某夫妇多次与该卫生院协商未果,她们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遂于年10月将该卫生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4万余元。

谁主张谁举证。因此,经法院释明,原告依法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健康生育权遭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审理中,为了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冗长鉴定程序的拖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时,均有签署《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所作的超声检查属于Ⅱ级常规产前超声筛查,主要对胎儿严重的致死性畸形进行筛查。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可见Ⅱ级常规产前超声筛查不包含胎儿手足畸形的筛查。原告孕期所作的5次超声检查均未探及到胎儿手掌及手指发育情况。孕检报告单亦明确告知林某,“本次超声检查只检查超声描述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再检查范围内,胎儿畸形或发展是动态的,超声检查仅能筛查出胎儿明显的结构畸形,诊断率为50%”。

说法

医学技术有局限性

超声诊断不同于临床

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初步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而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经过四个月时间迟迟未有进展,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意识到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无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将过错全部归咎于卫生院,而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意一次性赔偿林某8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根据目前产科超声医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规定,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展做出预测,也很难检查出胎儿手、足畸形,超声诊断不同于临床诊断,准确率不能达到%。作为胎儿父母,在按期产检的同时也要理解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对于医疗机构,医院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保证其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谨慎注意产检报告提示的异常情况,如实告知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影响超声检查医院实际的技术水平,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类似医患纠纷的发生。

相关链接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于妊娠18周至24孕周应诊断的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

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中针对胎儿四肢的检查项目仅为:“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

作者:吴水保、尤燕玲、陈艺婷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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