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前行无忧终身重疾险条款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前行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渤海人寿[]疾病保险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保险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前行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12.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12.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12.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2.4)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2.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保险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身故、全残(见释义12.6)医院(见释义12.7)的专科医生(见释义12.8)初次确诊(见释义12.9)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定义9.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2.10)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2.11)前(不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且现金价值为零。

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中症疾病(见定义10.1)共25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发生中症次数

首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给付比例

50%

55%

6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中症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轻症疾病(见定义11.1)共4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发生轻症次数

首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给付比例

30%

35%

4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险公司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险公司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严重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按照保障计划的不同给付不同的保险金额。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保障计划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12.12)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障计划二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2)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见定义9.1.1)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见释义12.13),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合同所定义的各项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12.1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2.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1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2.17)的机动车(见释义12.1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12.19);(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2.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2.21)。

因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9)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本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日,贷款利率按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进行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公司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保险公司不向您提供贷款。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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