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为ldquo折翼天使rdquo

一大早,在蚌埠市禹会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来自我县小辛集乡唐庙村的王红侠

正陪着有听力障碍的儿子

做康复训练

今年,我县出台实施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听到这个消息

王红侠赶紧为儿子申请了康复救助

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疗

王红侠逐渐看到了希望

看到孩子慢慢的恢复,王红侠心里可高兴了,“我想让他再继续做康复治疗,让他继续努力,争取像正常孩子一样,以后就能上学了。”

城关街道学院社区的居民赵连英

也在同一家康复中心

陪着小孙女进行听力康复治疗

赵连英的小孙女出生没多久

就被查出有听力问题

医院、经过多次的治疗

依然没有好转

赵连英告诉记者,孩子刚来的时候只会喊爸爸妈妈,而且还喊不清楚,现在小孙女不仅能喊爸爸妈妈,还会喊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姐姐哥哥……“在这治疗我们不需要掏钱,而且这里的医护人员非常专业!”

目前我县共有32名残疾儿童在蚌埠市禹会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

今年蒙城县出台实施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民生工程进行扩面提标:

救助的对象从10周岁以下扩大到14周岁以下,对每一位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从省里规定的元提高到元,同时取消了残疾儿童一定要是贫困家庭才能给予救助的限制。这些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县财政予以预算保障。

按照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全县共有人申请享受这个项目。这些残疾儿童分别在蚌埠市禹会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合肥市蜀山区春雨儿童康复中心等30多家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同时,我县还简化了申报的程序。

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摘录)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蒙城县户籍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年龄不满14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不断完善非本县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蒙城县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   

  2.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对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贫困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每人补贴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贴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元/人·次(限3年1次)。(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元/人·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元。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县残联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残联商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办法结算。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本县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补贴标准由当地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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